西北工业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经2022年3月30日学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0〕7 号) ,学校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西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平均成绩达到70分(按百分制计),自学考试毕业生平均成绩达到65分(按百分制计);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70分(按百分制计);
(四)通过西北工业大学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 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其中,外国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西北工业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外国语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达到60分;
4.参加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授权认可的其他省(市)、 自治区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考试, 成绩合格;
5.在陕西省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举办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阶段非外语专业“英语(二)”课程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达到60分。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三)在学期间考试作弊的;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有抄袭、代写、造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第五条 西北工业大学每年组织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业水平测试。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网络教育) 学院、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西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一般 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通过学业水平测试, 达到学位申请条件, 通过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院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毕业生遇生育、重大疾病(须有二甲及以上医院证 明)或国家重大需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的, 可推迟一年申请学位;参军入伍的,可推迟至复员或转业后一年内申请学位。
第八条 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院对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中心)。
第九条 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对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名单, 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 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 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审议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院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议通过的名单,负责证书注册、颁发、归档, 并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提出异 议的, 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诉, 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 如发现有舞弊、学术 不端、错授等违反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日期为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不予补发。如有需要,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继续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8日公布的《西北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校继教字〔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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