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加强和改进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
(一)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函授、业余学习形式);
(二)主考院校为西北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标 准与授予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标准相同,择优授予。
第五条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 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函授、业余学习形式) 申请学士学位,其平时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按百分制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其平时课程考试考核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为良好以上;
(五)通过我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外国语水平测试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通过西北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
2.通过各省(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学业水平测试中的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科目,按照我校相同本科专业的修业要求并结合继续教育本科教学计划予以确定。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二)在学业水平测试中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处分仍未解除者;
(四) 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 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
(三)资格初审通过者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
(四)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学业水平测试合格者名单, 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五)教务处对建议名单及学位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提 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 过者,颁发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及审批过程中,若发现学位申 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撤销其所获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 出书面申请, 由教务处会同继续教育学院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 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 由学校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12日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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