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 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须通过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继续 教育学院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考试科目有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四条 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二)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在 70 分(含“70 分 ”)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在 65 分(含“65 分 ”)以上;
(四)通过学业水平测试;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在“ 良 ”(含“ 良 ”)以上;
第五条 学业水平测试中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下次考试资格。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 毕业生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拟授 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 者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申请、推荐和审批过程中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经授予的学位,撤销其所获学位。
第十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继续教育学院调查核实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最终处理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可 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 2023年1月毕业的学生开始施行。 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授予高等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西建大〔2016〕127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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