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 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 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陕西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 位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原则
第一条 长安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贯 彻 “择优授予” 的原则,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长安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及由长安大学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服务,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第四条 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 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成绩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条 课程考核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 70 分及以上(自考本科生 65 分及以上);
2.学位考试课程( 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由学校统一命题、考试、阅卷)正考通过;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六条 外语水平(限在籍期限内参加考试)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长安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三级(PETS-3)考试笔试,成绩60 分及以上(口试成绩不做要求);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 360 分及以上。
四、不授情形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1.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者;
2.在籍期限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在籍期限内参加各类考试因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不在学校规定时限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者;
5.不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五、授予程序
第八条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扫描件、准考证原件(自考本科生另须提供毕业证原件);
2.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原件、合格证书扫描件及网上信息查询截图;
3.毕业个人成绩单复印件(自考本科生同时提供毕业个人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填报《长安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一式两份);
5. 与本人毕业证书照片同底的小二寸纸质照片 2 张及电子版。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时间 为每年 5 月或 12 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要求 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将符合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以不记 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 行审批,通过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 被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审批资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分别报送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及学校归档,同时完成学位授予信息网络平台注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凡在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过程中有舞 弊作假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 已授学位予以撤销。
六、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 位证书的制作与发放,如有遗失或损坏,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出具正式公函,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复核,凡情况属 实者,学校出具 “ 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之日起施行,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长安大学授予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长大研〔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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